據新華社6月27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26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這體現了貫徹落實稅收法定原則,提高立法公眾參與度。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證稅法順利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
條例征求意見稿共42條,明確了環保稅法納稅人、征稅對象,細化規定了應稅污染物排放量的四種計算方法有關具體情形,具體明確了對環保稅法規定的免稅和減稅情形,在環保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征管事項作了規定。
關于納稅人,條例在稅法規定的基礎上對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予以細化,明確繳納環境保護稅的其他生產經營者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
環保稅法規定,環境保護稅的征稅對象為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條例對此作了解釋和細化規定:大氣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物質;水污染物是指向環境排放影響水環境質量的物質;固體廢物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和醫療、預防和保健等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固體廢物;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上述應稅污染物的具體范圍依照環保稅法所附《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應稅污染物和當量值表》確定。
關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稅務機關工作如何配合,征求意見稿指出,稅務機關應當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傳遞的排污單位信息進行納稅人識別;各級稅務機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培訓,做好納稅咨詢服務工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納稅人申報的應稅污染物排放信息以及適用的排污系數、物料衡算方法不符合相關規范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依法實施環境保護稅的稅務檢查,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