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修改后的法律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修改后的法律增加了河長制的相關內容。
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農村污水、垃圾的治理和農業面源污染對水環境影響明顯,但還是治理的薄弱環節。新修改的法律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同時規定,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針對飲用水安全,新修改的法律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至少每季度向社會公開一次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同時規定,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
修改后的法律加大了違法排污的處罰力度。若企業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等情況,將被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面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若情節嚴重,還可能被責令停業、關閉等。
要點一:深植生態理念保護水環境,切實保障飲用水安全
★ 立法目標生態化
新法在第一條立法目標中將“保護和改善環境”放在首位,并加入了“保障水生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在原第十六條調整為第二十七條后增加了“保障基本生態用水”的規定。
★ 開展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和預警
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二十九條明確:組織開展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評價并實施預警,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治理、修復和保護,提升流域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從事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維護流域生態環境功能,嚴守生態保護紅線。
★ 開展飲用水水源區調查評估
新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等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型飲用水源的補給區及供水單位周邊區域的環境狀況和污染風險進行調查評估,篩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風險因素,并采取相應的風險防范措施。
★ 建設應急或備用水源,完善供水模式
新法第七十條規定:“單一水源供水城市的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應急水源或者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展區域聯網供水。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布局農村飲用水水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城鎮供水管網延伸或者建設跨村、跨鄉鎮聯片集中供水工程等方式,發展規模集中供水?!?
★ 進一步明確飲用水供水單位對供水水質負責
新法第七十一條明確: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質檢測工作。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對供水質量負責,確保供水設施安全可靠運行,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監測、評估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供水單位供水和用戶水龍頭出水的水質等飲用水安全狀況??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每季度向社會公開飲用水安全狀況信息。”
★ 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應急方案
此次修改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七十九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所在地飲用水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突發事件應急方案,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飲用水水源發生水污染事故,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飲用水安全的突發性事件,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情況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要點二:規定多項新舉措扎實推進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 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置
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推進農村污水、垃圾集中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 加強化肥農藥環保管理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藥、化肥的施用量占世界上占的比重很大,造成了比較嚴重的農業面源污染。此次修改,新法第五十三條和第五十五條中明確提出在制定農藥、化肥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環境保護要求;加強對運輸農業部門要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要推廣測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農藥。
★ 防治畜禽養殖污染,狠抓農田灌溉用水
新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明確在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的縣、鄉級政府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同時,新法第五十八條還明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禁止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
要點三:引入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水環保工作,并明確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
河長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項制度創新,也是我國水環境治理體系和保障國家水安全的制度創新。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要求全面建立省、市、縣、鄉四級河長體系。各?。ㄗ灾螀^、直轄市)設立總河長,由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新法第五條規定:“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江河、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工作”。
另外新法第二十八條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環境保護聯合協調機制,施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要點四:明確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向社會公開
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相銜接,新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達到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的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制定限期達標規劃,采取措施按期達標。有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限期達標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并向社會公開。”并在第十八條明確:“市、縣級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時,應當報告水環境質量限期達標規劃執行情況,并向社會公開?!?
要點五:取消水污染防治設施環保驗收行政許可
將原第十七條改為新法第十九條,其中第三款修改為:“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痹八廴痉乐卧O施應當經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驗收,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規定被刪除。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調整了竣工環保驗收制度,刪除了竣工環保驗收內容。2017年6月21日國務院通過《關于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草案)》中取消竣工環保驗收行政許可,強化“三同時”和事中事后環境監管。
但值得關注的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比晕葱薷模婕碍h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仍應當通過環保驗收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亦是如此,“放射性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驗收;驗收合格的,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要點六:刪除排污申報登記規定,納入排污許可證制度管理
★ 刪除水污染物排污申報登記規定
新法刪除水污染物排污申報登記規定,并非取消排污申報登記制度,而是納入排污許可證制度綜合管理,無需單獨申報水污染情況。《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規定,企事業單位應按相關法規標準和技術規定提交申請資料,申報污染物排放種類、排放濃度等,測算并申報污染物排放量。依據《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環水體[2016]186號),排污許可證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延續、注銷、撤銷、遺失補辦應當在國家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進行。
★ 進一步明確排污許可證申請的主體范圍
新法刪除了原第二十一條關于排污申報登記的規定。原第二十條修改為第二十一條明確: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和醫療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也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 明確了排污許可證書中應當載明的內容
新法第二十一條中規定:“排污許可證應當明確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濃度、總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許可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 對持證單位的基本義務做了明確要求
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禁止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無排污許可證或者違反排污許可證的規定向水體排放前款規定的廢水、污水?!迸盼蹎挝槐仨毘肿C排污,取得了許可證,必須按照許可證的要求排污,也就是禁止違證排污。同時,還新法還規定了持證單位的自行監測任務,持證單位要自行監測,重點排污單位還要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保部門監控的平臺聯網,這些信息要實時向社會公開。
★ 重罰無證排污
新法第八十三條明確: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要點七:調整自行監測企業范圍,排污單位應對監測數據負責
此次修改刪除了原“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對其所排放的工業廢水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規定,將原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重點排污單位還應當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規定”。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二十四條:“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傳輸數據異常,應當及時進行調查?!?
依據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一)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或(二)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或者未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要點八: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排污單位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
增加一條作為新法第三十二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對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和影響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實行風險管理。
排放前款規定名錄由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評估環境風險,排查環境安全隱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
同時,依據新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對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或者未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要點九:明確化學品生產等企業應當采取防滲漏措施并進行地下水水質監測
原第三十六條僅僅規定“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新法第四十條將原三十六條作為第三款,增加第一款“化學品生產企業以及工業集聚區、礦山開采區、尾礦庫、危險廢物處置場、垃圾填埋場等的運營、管理單位,應當采取防滲漏等措施,并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和第二款“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應當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進行防滲漏監測,防止地下水污染。”
依據新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七)未采取防滲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設地下水水質監測井進行監測的;”或“(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雙層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滲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進行防滲漏監測的”或“(九)未按照規定采取防滲漏或者防護性措施,或者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整治措施,消除污染,處以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其中,第(七)項或第(八)項,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九)項的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些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另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明確“報廢礦井、鉆井或者取水井等,應當實施封井或者回填?!?
要點十:加強工業水污染防治,加大處罰力度
★ 收集和處理全部廢水
此次修改新增一條作為新法第四十五條,其中第一款規定:“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不得稀釋排放。
★ 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明確:“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預處理
新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明確:“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依據新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其他要點
★ 引入按日計罰
引入按日連續處罰,新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復查,發現其繼續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絕、阻撓復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按日連續處罰?!?
★ 明確污泥處置要求
隨著城鎮污水集中處理率的不斷提高,污水處理后產生的污泥日益增多,有的污泥含有毒有害物質,如果處理不當,會造成新的污染,應當對污泥處理處置作出規定。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應當安全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去向等進行記錄”。新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處理處置單位,處理處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對污泥去向等未進行記錄的,由城鎮排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 完善船舶水污染防治
新法第五十九條第五款明確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新法第六十一條中要求:“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毙路ǖ诹l規定:“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