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評審與推廣實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快先進適用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的推廣應用,提升環保產業技術水平,提供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物質技術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國辦發〔2016〕28號)及《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包括重點生態環境保護實用技術(簡稱“實用技術”)和重點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示范工程(簡稱“示范工程”)。第三條 實用技術指在一定時期內,同環境保護需求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先進適用技術,包括污染防治、生態環境修復、環境監測及智慧化環境監控管理等領域的技術、裝備和材料。第四條 示范工程指采用先進環境保護技術、裝備和材料,具有示范推廣意義的工程,包括污染防治工程、生態修復工程及環境綜合治理工程。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以服務為宗旨開展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征集、評審和推廣工作,遵循自愿參與原則,并接受社會監督。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技術部負責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的評審與推廣等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起草和修訂本辦法,制訂工作方案;(二)組織項目征集,受理推薦的申報材料;(三)組建評審專家庫,組織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四)公示、公布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名錄;(五)宣傳、推廣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第七條 每年組織一次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征集、評審和公布工作。年初公布推薦通知,受理申報材料后,經形式審查、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和公示,于當年年底公布結果。第八條 每年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專家組成評審專家組,專家遴選遵循專業對口和利益回避的原則。評審專家組主要職責:(一)負責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二)負責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申報項目的現場考察;(三)負責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公示異議處理;(四)為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評審與推廣工作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第九條 評審專家應具備的條件:(一)長期從事環境保護技術工作,具有被評審技術或工程所屬領域較扎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二)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第三章 申報和推薦
第十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每年圍繞國家生態環境重點工作和市場需求,確定當年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征集重點領域,并公布推薦通知。
第十一條 申報單位申報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應由第三方推薦單位推薦上報。推薦單位包括:(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城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二)全國性行業協會;(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分支機構。第十二條 實用技術申報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擁有所申報技術的所有權;(三)在技術研發和應用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四)聯合申報單位數不超過5家。第十三條 實用技術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要求;(二)污染防治效果明顯;(三)技術先進、工藝成熟、運行可靠、經濟合理;(四)技術適用性強,可廣泛推廣應用;(五)至少有2項國內應用案例,且連續運行項目正常運行1年以上(投運至結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項目不要求)。第十四條 示范工程申報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為工程業主、總承包、設計、施工、主要設備制造或運維等單位,也可由上述單位聯合申報;(三)聯合申報單位數不超過5家。第十五條 示范工程申報項目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通過竣工驗收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且滿足國家和地方標準要求;(二)連續運行工程驗收后穩定運行滿1年且未滿5年;從投運至結束不足1年的短期性工程驗收后未滿3年;(三)采用的技術水平先進,具有行業示范引導作用;(四)工程運行管理規范,有完善的運行管理制度,完整的運行、維護記錄;(五)運行期內未發生任何事故和環境違法違規行為;(六)必要時,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第十六條 推薦單位對推薦項目進行初步審查,合格的項目填寫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后報送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十七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申報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申報項目,申報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調整到位,逾期不調整或經調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不予受理。第四章 評審和公布
第十八條 實用技術主要評估技術的先進實用性、經濟合理性、環境效益、成熟程度和推廣前景;示范工程主要評估工程的技術性能、工程狀況、環境效益、經濟指標和推廣前景。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組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則,對通過形式審查的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對每個項目提出評審意見。第二十條 對需要現場考察的項目,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組織評審專家進行現場考察,形成現場考察報告。第二十一條 依據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意見,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提出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公示名錄向社會公示。第二十二條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以實名方式(簽章或簽名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在異議受理期內向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逾期或以匿名方式所提異議原則上不予受理。第二十三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收到異議材料后協調處理,必要時組織評審專家調查、核實,申報單位、異議提出方、推薦單位應積極配合。第二十四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審核批準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名錄后公布。第五章 宣傳和推廣
第二十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向入選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名錄的申報單位頒發證書,證書有效期為三年。
第二十六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對在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推薦、推廣等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第二十七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中國環保產業》雜志等平臺宣傳入選名錄的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第二十八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向管理部門、行業組織、治污單位等推薦入選名錄的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組織技術交流會、研討會、推廣會、對接會、項目路演、展覽展示等活動,搭建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推廣平臺。 第二十九條 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鼓勵各地環境保護產業協會建立技術推廣服務體系,發揮好企業和政府、用戶間的橋梁紐帶作用,推動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推廣應用。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評審與推廣工作不向申報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工作所需的形式審查、專家咨詢、證書制作、申報信息系統開發維護費用等均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承擔。現場考察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的差旅食宿費用由申報單位承擔。
第三十一條 參與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評審與推廣工作的工作人員和評審專家應嚴格按本辦法規定開展工作,保守在工作中獲悉的商業和技術秘密,遵守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廉潔紀律,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公正性的活動。第三十二條 實用技術和示范工程名錄公布后,接受社會監督。在運行和推廣過程中出現問題的,經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核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或暫時中止證書,或撤銷證書。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于2020年10月經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第五屆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負責解釋。
來源:中國環保產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