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6年12月2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四川省工作方案》(以下簡稱《工作方案》)。這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綱領。
《工作方案》明確要求出臺《四川省工礦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的出臺,為我省、加強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防控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提供依據?!掇k法》與《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四川省農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共同構成了一個較為完整的體系,充分體現了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全過程管理的工作思路,對于推動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各項任務,打好凈土保衛戰具有重要意義。
二、《辦法》定位
《辦法》的定位是防止我省工礦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對工礦用地及周邊土壤造成污染,防止出現新的污染地塊。
三、適用對象
本辦法適用于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重點單位以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保護相關活動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納入我省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包括:(1)重點行業: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開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增加相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2)年產生危險廢物100 噸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3)從事危險廢物貯存、處置、利用的經營單位。(4)生活垃圾填埋場或焚燒廠,包含已封場的垃圾填埋場。(5)三年內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和地下水環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企業事業單位。
目前我省已陸續發布了2017年、2018年兩個年度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名單,依據上述原則及企業生產狀況,省生態環境廳對重點監管企業單位名單實施年度動態更新。
四、主要制度
一是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制度。重點行業在新、改、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應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開展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
二是地下儲罐備案制度。重點單位現有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新、改、擴建項目地下儲罐儲存有毒有害物質的,應當在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將地下儲罐的信息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污染隱患排查制度。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每三年對重點區域、重點設施開展一次全面隱患排查。發現污染隱患的,應當制定整改方案,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消除隱患。
四是監測制度。重點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定期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監測,重點監測存在污染隱患的區域和設施周邊的土壤、地下水,報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規定公開相關信息。
五是風險管控和修復制度。重點單位在隱患排查、監測等活動中發現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應當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參照《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及時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與風險評估,根據調查與風險評估結果采取風險管控或者治理與修復等措施。
六是規范企業拆除活動。重點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事先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動前十五個工作日報所在地縣級生態環境、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重點單位拆除活動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實施殘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設備和設施的安全處理處置,并做好拆除活動相關記錄,防范拆除活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動相關記錄應當長期保存。
七是企業退出制度。重點單位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參照《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社會公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參照《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五、《辦法》與《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如何銜接?
《辦法》規定,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超過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生產運行中發現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以及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有關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辦法》開展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編制調查報告,上傳全國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并進行社會公開。土壤和地下水環境初步調查發現該重點單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有關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應當參照參照《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開展詳細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
五、《辦法》與《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如何銜接?
《辦法》規定,工礦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環境現狀調查發現超過國家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的,生產運行中發現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跡象的,以及終止生產經營活動前,有關責任人應當參照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開展環境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