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臺背景
2017年1月,生態環境部印發了《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我省庚即啟動《四川省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編制工作,依據《土壤污染防治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印發該《辦法》。
二、總體思路
一是明確監管重點。辦法將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從事過有色和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和黑色金屬冶煉、石油和天然氣開采、石油加工、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化學制藥、鉛蓄電池、焦化、電鍍、制革、汽車制造、電子拆解、垃圾焚燒等行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建設用地;從事過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建設用地;存在鎘、汞、砷、鉛、鉻、銅、鎳等重金屬或多環芳烴、石油烴等有機物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作為重點監管對象。
二是突出風險管控。對用途變更為居住用地和商業以及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污染地塊用地,重點開展人體健康風險評估,實施以安全利用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暫不開發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
三是明確各方責任。辦法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專業機構、效果評估第三方機構以及各監管部門責任。
四是強化信息公開。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污染地塊管理流程,規定了全過程各個環節的主要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三、主要內容
一是明確責任。明確了土地使用權人、第三方機構、專業機構以及各監管部門責任,以及治理修復責任認定。
二是調查評估。符合本辦法的疑似污染地塊要錄入至全國污染地塊管理平臺,并開展地塊所在地的土壤環境初步調查,編制初步調查報告,初步調查報告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初步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對認定屬于污染地塊的要開展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報告按評審意見修改完善后,及時上傳污染地塊信息系統,并通過其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將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
三是風險管控及治理修復。根據風險評估報告確定的地塊風險等級,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時將需要實施風險管控、修復的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列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的地塊,不得作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對暫不開發利用或現階段不具備治理修復條件的污染地塊,實施以防止污染擴散為目的的風險管控。對于風險評估需要開展治理修復的地塊應當及時開展治理修復,嚴防周邊土壤污染。
四是監督管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建立和完善污染地塊信息溝通機制,對污染地塊的開發利用實行聯動監管。自然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疑似污染地塊和污染地塊規劃、用途變更、收回或轉讓等前,應及時登錄污染地塊信息系統,查詢地塊相關信息。各級城鄉規劃、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相關規劃、供地等手續時,應將經有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評審通過的初步調查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作為土壤質量是否達到標準的依據。各級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過程中,應根據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和污染地塊名錄,充分考慮環境風險,合理確定土地用途。
四、管理措施
一是動態更新,對疑似污染地塊名錄、污染地塊名錄、土壤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實行動態更新;二是分級管理,對疑似污染地塊進行土壤環境初步初步調查,明確是否屬于污染地塊,并識別環境風險,高風險的地塊要優先實施監督管理;三是用途管理,按照土地用途進行風險評估,實施針對性的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措施;四是準入管理,土壤環境質量符合相應規劃的方可進入用地程序。
五、《辦法》中有哪些四川特色?
一是細化了疑似污染地塊范圍。在國家確定的行業類型基礎之上,增加了黑色金屬采選和冶煉、石油和天然氣開采、鉛蓄電池制造、汽車制造、電子拆解、垃圾焚燒等行業地塊直接納入疑似污染地塊管理。另外,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發現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一并納入疑似污染地塊進行管理。
二是明確各部門職責。補充了對污染地塊開發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的生態環境、經信、自然資源、城鄉規劃等各部門職責以及聯動機制。
三是專家審查制度。要求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調查評估、風險管控或治理修復、效果評估等環節組織專家論證或技術評估,應當選擇不少于3名專家。
四是規范從業機構。建立四川省污染地塊評估咨詢和治理修復單位信用體系,規范從業單位和人員行為。